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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二等及三等預計111年提供英檢證明

 
Pena
FROM 118.32.57.99   於 2021/1/19 下午 12:05:31

鑒於英語能力為移民行政人員執行職務需要之基本工作

語言,為應業務需要,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7 條規定,

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應考資格,並比照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所採認之英語檢定測驗種類計

8 種,按等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能力檢定等級,爰

修正第 3 條附表 1,本考試二等考試及三等考試應考資格

增列英語能力檢定條件。茲為利應考人準備因應,前揭應

考資格條件自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二等要有B1以上之聽說讀寫證明,

三等則要有A2以上之聽說讀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