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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時的考試院該如何改造──先從找到對的考試委員開始

 
Gina
FROM 111.47.56.108   於 2019/5/8 下午 05:48:40

針對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其中擬規劃將現行19名

考試委員降為3名,並把任期從6年改成4年之舉,日前考試院長伍錦霖很慎重地召開記者會,

一方面指責立法院「以修法之名行修憲之實」,將引發憲政危機;另一方面則稱若立法院

三讀通過修法,變更考委職權,他會辭職負起政治責任云云。

查考試院長伍錦霖係馬政府執政時期於2014年6月經立法院同意,同年9月出任考試院長。

撇開伍錦霖「6年任期僅剩1年多、請辭並無如此壯烈」這段不談,有關考試院與考試委員

的學術研究,很值得在此關鍵時刻好好地一併談談。

都是孫文惹的禍:考試院割裂人事行政權

孫文以中國隋、唐朝已降確立的科舉制度為藍本,於行政權外另立考試權,而成為現行憲法

的特殊設計,基本上並無任何理論基礎可言,百分百的是外行領導內行之舉。考試權原本

屬於行政權的一環,其作用在為國掄才,目的在形成專家政府,現制考試以建立職能政府為目的,

固然有必要使掄才之典客觀獨立。然而為確保考試的中立性與公正性,理論上縱使要維繫

考試行政獨立,也只要仿效美日等國的行政委員會制度,於行政部門設置文官委員會即可,

不必煞費周章另外成立一個大而無當或虛有其表的考試院。

而考試院在掌理考試權之外,又以銓敘部掌理部分人事行政權,造成人事行政權之切割,

使得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組織上疊床架屋,在權限劃分上迭生爭執,影響行政

機關人事業務之順遂推動。是以有學者感嘆指出,台灣獨有的考試院經過半世紀的憲法實施,

已證明這種思想與制度之窒礙難行。

尤其,2014年6月17日國民黨籍賴士葆委員出席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時也曾語重心長表示,

為了國家進步,考試院要廢掉。並舉出國民黨智庫說法,表示現在的考試院怎麼看都像

「雞肋」,實際運作上考試院「強奪行政院的人事權」。以上觀點,恰好交互驗證了

考試院是憲政上的一大錯誤設計。

19位部長級年薪委員的怪現象:考委人數下修的必要

考試院要不要廢除,是憲改層次課題。考委人數要不要下修,則是屬於修法層次課題。

早在上個世紀的1994年,即有立委提出考委人數應予縮減之議,而考試院文官制度研究

發展專案小組其後也順應研提因應方案,除維持現狀外,亦有「縮減至15人」及

「縮減為11人」兩個替代選項。只是這些改革,都沒有成功。時至今日,一個驚奇

的事實是:《考試院組織法》上次修正是1994年7月。這是一部從考試院長邱創煥

時代迄今,25年來從未被進行任何修正的法律。

環顧當代先進國家,鑑於政府規模膨脹,導致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現象,公務員精簡

已成各國政府降低施政成本、提升效率的有效對策。有關我國考委人數下修,應在此

思維下進行法制變革。查《考試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考試院已下設考選部、銓敘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相關業務俱由各該機關所屬公務員掌理,所謂考試院

實際上不過肩負監督、協調等簡單任務而已。現行考委名額19人,惟其背景乃1947年

從「大中國」幅員下的歷史遺跡。以今日台灣3萬6 ,000平方公里幅員而論,考委人數

顯屬過多而無必要,與當代政府員額精簡、行政簡約的潮流背道而馳。

針對考委人數下修的立委連署提案,其實從2012年以來早已絡繹不絕。或許是好日子過慣了,

每次考試院立場最多就是出席立法院委員會時表達反對,從1994年那次修法以後,考試院

從未認真地針早已「年久失修」的《考試院組織法》向立法院提出任何修法提案。甚至

一直到今年4月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立委連署提案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際,

依舊欠缺考試院提出的院版作為併案審查的依據。

根據報導,考試院的修法意見,於5月2日下午才送至立法院。此舉堪稱文官界踐行「能拖就拖」

的典範案例。只是觀乎考試院這次「考委人數下修至13人,已是考銓業務運作最低人數」、

「任期維持6年」等主張,看來這次考試院還是不脫上個世紀,該院文官制度研究發展

專案小組提出「縮減至15人」、「縮減為11人」替代選項的敷衍思維。

文末,再次恭錄國民黨籍賴士葆委員2014年6月「為了國家進步,考試院要廢掉」的

重要發言。可惜立法院這次是修法,而非修憲。從而賴士葆委員這句話,當可縮減為:

為了國家進步,考試委員要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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