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去年參加律師考試二試,差一分及格,他申請閱卷後,發現「智慧財產法」科目
有一子題的兩閱卷委員給的分數相差過大,卻未進行第三閱,陳以違反規定為由提告。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其中一位委員出自於錯誤事實認定,有恣意濫用的違法情事,判考選部敗訴,
另作適法處分,可上訴。陳若勝訴確定,仍有機會取得律師資格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律師考試二試總成績四八二點五分,及格標準是四八三點五分,他收到
不及格通知書後,申請複查全部科目成績並閱覽試卷,發現「智慧財產法」科目中一個子題,
第一閱卷委員給十五分,第二閱卷委員給三分。
陳姓男子主張,兩名閱卷委員給的分數差十二分,存有明顯差異,難以想像兩位是以同樣
標準評閱,依典試法規定應啟動第三人重閱,以衡平主觀見解歧異。
但考選部認為未達啟動第三閱條件。
合議庭對照評分標準發現,第一閱卷委員認為「良」,第二閱卷委員卻認為符合「劣」。
從形式觀察,兩位的評斷有明顯兩不相容的歧異判斷,堪認其中有一人是出於錯誤事實
認定而判斷,致未能依評分標準而客觀公正衡鑑,符合典試法再行評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