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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 修正錄取公務員訓練辦法

 
阿彬
FROM 63.74.25.19   於 2017/4/14 上午 09:35:38

2017-04-13 15:32聯合報 記者鄭媁╱即時報導

考試院院會今上午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高階公務人員

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第4條及第13條修正草案。除調整錄取公務員的訓練課程成績的配分比例

未來若有不可歸責事由請假、導致無法參加測驗者,經保訓會核准後可調整測驗時間。

「訓練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發展性訓練辦法第4條

及第13條修正草案,則將於近日內修正發布。

為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措施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考試院表示,訓練辦法草案將調整基礎

訓練關於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之配分比例; 針對因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未達

應予停止訓練規定者,為兼顧其權益、避免訓練資源浪費及基於人道考量,增訂「得經保訓會核准

調整測驗時間」的規定。

草案同時規範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或性質特殊訓練成績,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不及格時,

於保訓會核定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

考試院表示,為使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經懲處後,仍有機會將功抵過,草案也修正訓練期滿

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始符合廢止受訓資格要件,以及保訓會作成廢止受訓資格處分前

均得為必要的查處及進行方式等規定。

此外,為使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的訓期,能配合訓練需求及課程整體規畫,並減少對

公務的影響,「訓發展性訓練辦法」也通過修正,將訓練期間由6個月改為1年。另為符合實際需要

及維持彈性,草案也修正總結評鑑方式,將以受訓人員整體面向進行綜合考評。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0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