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來屢接獲民眾陳情質疑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四等考試應試科目修正程序,並關心其施行日期,
為利各界了解,考選部說明如下:
〈一〉本案修正原由及進度:
1、因用人機關自103年起縮減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程,致本考試四等
考試錄取人員屢次陳情應試科目應增加與警察工作有關之專業科目;又105年9月8日監察院
調查報告亦提出外軌一般警察特考未納入警察專業相關科目之意見。考選部為回應社會各界
對警察人員初任考試制度意見,爰會同用人機關研修一般警察特考應試科目。
2、考選部於105年8月10日、10月4日兩次函請用人機關針對前揭一般警察特考應試科目
提供修正意見,並於105年11月28日邀請用人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開會研商,依會
議結論擬具修正草案,業於同年12月10日至12月16日於中國時報及本部全球資訊網進行法規預告。
預告期間本部接獲許多民眾希望應試科目修正案訂定過渡期間之意見,經彙整相關意見併提本部
法規委員會討論,考量應考人因應時間,於修正草案中增訂本次應試科目修正部分,自107年
1月1日施行之文字,並於106年2月10日函報考試院審議,全案仍須俟考試院會議審議通過後始能確定。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應試科目修正草案,係為回應該考試四等考試錄取
人員陳情及監察院調查報告意見,經與用人機關研商而成,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踐行法規
預告程序,且參採預告期間各界對應試科目修正施行日期之意見,於修正草案中增列應試科目
修正施行之日出條款。部分民眾指陳考選部擅自變更106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應試科目一事
純屬臆測,明顯與事實不符,併予澄清,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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