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書籍:鼎文書局郵局營運職THD14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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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點:關於乙之應繼財產,為何是500萬減400萬加300萬?
※思路:
1.甲對丙之「300萬古董」生前贈與,不列入計算?
2.甲對丁之「300萬藝術畫」死因贈與契約,應列入計算。
3.甲對戊之「400萬債務」應列入計算。
所以乙的應繼財產=500(遺產總額)-400(債務)+300萬(藝術化)=400萬元
乙的特留分=400萬*0.5=200萬
不知道以上理解是否有錯誤?
1.甲對丙之「300萬古董」生前贈與,不列入計算?
Ans:生前贈與契約,係屬於生前約定之一般債務,因此應由繼承遺產中扣除,不應列入計算
2.甲對丁之「300萬藝術畫」死因贈與契約,應列入計算。
此部分死因贈與性質上屬遺產債務,多數學說認為死因贈與之數額應加入遺產總額計算。
3.甲對戊之「400萬債務」應列入計算。
所以乙的應繼財產=500(遺產總額)-400(債務)+300萬(藝術化)=400萬元
乙的特留分=400萬*0.5=200萬
按民法第1223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因本題獨生子乙
為甲的唯一繼承人,得繼承全部遺產,因而其特留分之二分之一即為400萬*0.5=2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