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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第2次招考 專二外勤 郵政法 第42題

 
sliver
FROM 63.76.88.104   於 2015/11/2 下午 04:17:53

【4】 42.甲寄包裹給乙,乙發現包裹封面破裂,當場表示包裹內件恐有遺失短少,但仍收
受,並於隔日向郵局查詢,沒有結果。半年後,甲主張包裹內件一部分遺失,請求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不受理,因已逾時效 (2)不受理,因乙發現封面破裂仍收受
(3)不受理,因乙才有權請求補償 (4)未逾時效,應受理

請問這題答案為什麼不是(2)?

郵件處理規則第62條:

收件人接受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出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有人跟我樣一樣選(2)嗎?

 
 
FROM 101.13.36.35    於 2015/11/2 下午 06:10:32

其實 這題的 重點在 ... ( 並於隔日向郵局查詢 ) ~

郵政法34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 ( 郵件交寄日起~6個月內 )

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 乙 已經查詢了 ...

 

~ 沒有結果 半年後 ~ 不要被這七個字擾亂了

 

 

不是 ( 乙 ((當))場表示包裹內件恐有遺失短少. 但仍收受 )

處理規則62條: 收件人((未當))場聲明有瑕疵

 

( c ) 答案 : 乙才有求償權

郵政法31條 : (得)由收件人行使

 

 

 

曾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