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42.甲寄包裹給乙,乙發現包裹封面破裂,當場表示包裹內件恐有遺失短少,但仍收
受,並於隔日向郵局查詢,沒有結果。半年後,甲主張包裹內件一部分遺失,請求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不受理,因已逾時效 (2)不受理,因乙發現封面破裂仍收受
(3)不受理,因乙才有權請求補償 (4)未逾時效,應受理
請問這題答案為什麼不是(2)?
郵件處理規則第62條:
收件人接受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出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有人跟我樣一樣選(2)嗎?
其實 這題的 重點在 ... ( 並於隔日向郵局查詢 ) ~
郵政法34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 ( 郵件交寄日起~6個月內 )
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 乙 已經查詢了 ...
~ 沒有結果 半年後 ~ 不要被這七個字擾亂了
不是 ( 乙 ((當))場表示包裹內件恐有遺失短少. 但仍收受 )
處理規則62條: 收件人((未當))場聲明有瑕疵
( c ) 答案 : 乙才有求償權
郵政法31條 : (得)由收件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