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兩年前,租的房子裡的冷氣,瓦斯爐,熱水器都屬於老舊尚可使用,因此房東『口頭』向承租人請求『若東西壞了(無表明是自然損壞還是人為損壞),就自行修繕』(房租契約裡面沒有特別約定)。
A跟B也口頭答應(民法第153條,構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如今冷氣在今年六月開始被管理員通知冷氣滴水問題,而後一~兩個月有向房東通知(進行口頭催告),房東又再次當面對承租人口頭表示要承租人自行處理。
由於房東夫妻都是公務員,而A跟B過去租屋從來沒有這種問題,然後沒有法律經驗,不管有沒有合法,A和B都覺得已經喪失自己的權力了。
但租屋契約上有表示『租約到期須恢復原狀,否則由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承租人租約到期不租,房東可依承租人未恢復原狀,扣除押金並不足須補齊修繕費』
想請問(一).房東以事先向承租人A跟B口頭告知屋內物品有損壞自行修繕時,房東還需要負『出租人義務之修繕義務』嗎?
(二).承租人A跟B是否要負起完全修繕或無需修繕之義務?若無需負修繕義務,房東卻執意要求承租人修繕,承租人應如何為之?
感謝Sway,是朋友遇到的問題,因為他們在意的點是一開始雙方都以口頭的方式,互相答應屋內有損壞的物品房客可自行修繕。
但是搬進去後,才發覺房內屬於房東賦予的傢俱都是年久老舊需修理,而不是他們人為破壞,所以不想自行修繕,管理員第二次通知他們冷氣滴水問題,也有再次當面以口頭方式告知請房東修繕,但房東也一樣用口頭方式說房客可以自行修繕。
雖然契約上無註明修繕歸屬問題,但因事前雙方有以口頭方式約定,而後房東也有再次以口頭方式要房客自行修繕,那麼房客就真的必須自行負修繕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