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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規章第十二條看不懂

 
萬櫻
FROM 119.14.12.28   於 2015/3/2 下午 11:47:24

請問:
郵務規章第十二條: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 
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 
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度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 
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度不得小於十公分。 
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 

以上我只看得懂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這句,其它都看不懂‧‧‧‧‧有好心人願意解釋或是畫圖標呎寸說明嗎???

感激不盡!

 
 
FROM 125.230.35.49    於 2015/3/3 下午 02:17:54

長寬厚單獨一邊不可超過60。  ex. 59 +21+10=90 ok ! 61 + 21 + 8 = 90  不ok! 61單邊超過60 

長寬厚三邊加起來不得超過90。ex. 30+30+30=90 ok! 30 + 30 + 40 =100 不ok!

自已的理解,有錯請指正!

Joe
 
 
FROM 203.73.11.66    於 2015/3/3 下午 01:03:47

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
會不會是指  長只能小於60公分 寬只能小於60公分 厚只能小於60公分

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
會不會是指 長+寬+厚合計後要小於90公分

大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