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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68條

 
FROM 27.245.142.46   於 2014/11/27 下午 07:58:39

請問這整段話要表達的意思是?

中華郵政局公司交付補償金後,

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

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FROM 117.38.75.66    於 2014/11/28 上午 10:18:17

28.某甲向郵局交寄內附新臺幣 3,000 元禮券之普通掛號信函 1 件,郵局於郵件未投遞前因不明原因而遺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寄件人得向郵局請求補償新臺幣 575 元

2.郵局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並無金額限制

3.郵局交付補償金後,發現該遺失之郵件時,應通知寄件人,並返還扣除補償金之差額新臺幣 2,425 元

4.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依規定補償。但其間接利益損失,不予補償

之前有考過一題這樣的題目,依照郵件處理規則第68條,答案選(2),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而選項3就可以說明,普掛的補償金為575元,中華郵政局公司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

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所以日後若發現該郵件,其中差額2,425元的部分,還是要退還給寄件人。

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