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
國際郵件,經查詢三個月仍未能獲至結果時,
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
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請問...都還沒查詢完,為什麼就有補償金退還給郵局的問題
然後退還完還要再申請補償...實在看不懂》《
超級感謝》《懂了懂了!超詳細!
郵件處理規則第60條:
查詢期限,國內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六個月,國際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逾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郵件處理規則第63條:
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合併在一起看就是國際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可查詢,經查詢後若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
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也就是查詢到結果後三個月內郵局要賠償你,如果經查詢但沒有結果(例如:遺失、被竊或毀損),
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也就是照理查詢出來若是遺失、被竊或毀損,郵局三個月內就要賠償你,但查詢後原因不明,所以你無法得到補償,若寄件人書面聲明,
如果查詢結果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