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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局法規大意—郵件處理規則

 
FROM 27.245.142.46   於 2014/11/26 下午 04:58:23

1.無著郵件:無法投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

                      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

2.掛號郵件: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

                        送交指定郵局招領

我想問的是,1.這兩種招領,都一樣會發通知嗎?

                         2.掛號郵件是不是不適用郵政法22條第二項的規定?

謝謝:)

 

 
 
FROM 27.245.142.46    於 2014/11/26 下午 08:01:11

懂了!謝謝:)

 
 
FROM 117.38.75.66    於 2014/11/26 下午 07:00:55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

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所以基本上會先發單通知寄件人,若是因郵資不足因此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會請

寄件人補付郵資領回。如果仍沒有人認領時,才會被當成是無著郵件處理。

所以嚴格說起來,如果被歸類是無著郵件,代表是無人招領的郵件了。

當然如果是掛號郵件,假如因故無法送達,就會送往郵局招領,可能會在信箱那邊貼上(例如: 按三次電鈴皆無應答等.....)

郵政法22條第二項: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我猜這裡的無法投遞,應是指例如: 原寄送地址查無此人,自然此郵件就會退還給寄件人,除非無法退還,才會交由中華郵政處理。

而並非是無人應門,導致無法投遞所衍生的存局候領。

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