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著郵件:無法投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
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
2.掛號郵件: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
送交指定郵局招領
我想問的是,1.這兩種招領,都一樣會發通知嗎?
2.掛號郵件是不是不適用郵政法22條第二項的規定?
謝謝:)
懂了!謝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
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所以基本上會先發單通知寄件人,若是因郵資不足因此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會請
寄件人補付郵資領回。如果仍沒有人認領時,才會被當成是無著郵件處理。
所以嚴格說起來,如果被歸類是無著郵件,代表是無人招領的郵件了。
當然如果是掛號郵件,假如因故無法送達,就會送往郵局招領,可能會在信箱那邊貼上(例如: 按三次電鈴皆無應答等.....)
郵政法22條第二項: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我猜這裡的無法投遞,應是指例如: 原寄送地址查無此人,自然此郵件就會退還給寄件人,除非無法退還,才會交由中華郵政處理。
而並非是無人應門,導致無法投遞所衍生的存局候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