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第三篇 郵政營業規章 第149頁 第170條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跟
第151頁 第176條
第一項申請掛號函件改投事項,不受第170條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請問 這兩者情況 是哪裡不同呢?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這個是有什麼樣的情況才會有這個限制?
謝謝這位大大回覆~
關於這句話的意思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我想再確認一下...
我理解的方式是 我有兩封信要改投(或改寄)同一地址,則只要申請一次就好了,是這樣的意思嗎?
依據郵務營業規章第170條: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
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依據郵務營業規章第176條: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
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
一、收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之改投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掛號函件改投事項,不受第一百七十條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ps.補充說明
各類郵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如收件人或代收人的地址變更,經當事人申請,都可以改投或改寄新地址。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掛號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