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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102年的郵政法規考古題

 
Eden
FROM 210.61.150.13   於 2014/10/27 下午 06:55:17

【B】28.某甲向郵局交寄內附新臺幣3,000 元禮券之普通掛號信函1 件,郵局於郵件未投遞前因不明原因而遺
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寄件人得向郵局請求補償新臺幣575 元
‚(B)郵局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並無金額限制
ƒ(C)郵局交付補償金後,發現該遺失之郵件時,應通知寄件人,並返還扣除補償金之差額新臺幣2,425 元
„(D)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依規定補償。但其間接利益損失,不予補償

請教28題的(C),某甲是交寄禮券而非現金,所以郵局是怎麼退法?

 

 

【2】54.某甲於台北金南郵局採國內報值快捷信函方式,交寄標單1 件,報值金額新臺幣50,000 元,實收郵
資共新臺幣300 元(其中含報值費新臺幣200 元),今發生延誤送達,致某甲未能得標,經查明為郵局之
過失所致者,寄件人得請求:
(A)按所報金額新臺幣50,000 元請求補償,並請求返還新臺幣100 元郵資
‚(B)僅得請求返還新臺幣100 元郵資
ƒ(C)請求返還新臺幣300 元郵資
„(D)請求返還新臺幣200 元郵資

請教這題的計算方法?

 

謝謝大家~

 
 
FROM 210.61.150.91    於 2014/11/5 下午 03:51:34

謝謝大家的解答!!!感謝~

Eden
 
 
FROM 111.47.65.32    於 2014/10/29 上午 11:14:52

根據鼎文廖震出版的郵政法規大意解釋如下:

(28)

選項(B)為正確,依據郵件處理規則第68條之規定:[中華郵政公司交付補償金後,

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但以

所付補償金額為限。]故並非沒有限制。

(54)

依據郵件處理規則第27條第2項之規定,快捷郵件延誤送達,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

原寄郵局或投遞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退還除報值費、保價費外之資費,其基準如下:

一、國內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全部。

二、國際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百分之五十。

故既然屬於報值快捷郵件,則全部資費扣除報值費為300-100=200元。

給你看看囉! 

阿銘
 
 
FROM 114.37.44.89    於 2014/10/27 下午 07:08:31

1. 照理說是退現金(課本),C 是 以禮卷差額退之,都部分採用A選項

2.5萬  間接利益不予補償, 報值費不退   剩下的只剩100元

 

 

以上是劣者淺見

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