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營業規章第199條:
無法投遞退回之郵件,應分別依下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函件
(一)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於投交之日起算二日內退回,其退回地為原寄地者免費,退回地非原寄地而應付不同資費者,補足資費差額。逾期退回者,均應另付資費。
(二)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退回者,另付資費。
(三)因無法投遞退回之函件,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應加裝封套,並另付資費。
二、包裹
(一)按照寄達地寄往退回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者,並應一併交付。
(二)報值或保價包裹退回時,應另加付報值或保價費。另付資費退回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加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
寄件者從A地寄到B地給收件者,若收件者不在家或者搬離更或者拒收,退件時,應退回A地。
結果寄件者跟郵局說麻煩送到C地(例如:上班地點、親戚朋友家...等)。
若C地跟A地是同一區域範圍的話免補費用;若C地跟A地不同區域的話就得補足差額(例如:A地在高雄三民區,結果C地在高雄那瑪夏)。
以上這樣的解釋...說真的我也不知道正確率有多少^^"您就參考看看吧!!若有不對的地方請原諒再指導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