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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郵政法規考試題目幫解析~

 
知識+
FROM 111.251.160.151   於 2013/7/8 下午 05:20:31

在網路上下載今年郵政法規考試題目  共錯了4題  只得94分   這4題麻煩高手幫解惑

1. 有關特制郵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封面貼有郵資券  B:封面貼有郵票 C:封面可供通信之用 D:免另加封套

ANS:( D )  這題我錯了,因為我選的是( A ) 請問郵資券是什麼?應該不是郵資己付符誌吧?

我誤以為他是郵資己付符誌............... (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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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某甲交寄國際快捷郵件1件,重量及內件價值分別為2公斤,新台幣2100元,今於運遞過程中全部毀損,請問郵局應支付之補償金額約當多少台幣? (1:47SDR)

(A) 2303    (B) 1880  (C) 2100   (4)2091

Ans: (C)  。   我選的是1   , 這題太大意了,翻了一下法條 是以「實價」去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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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某甲向郵局交寄內附新台幣3000元禮券之普通掛號信函1件,郵局於郵件未投遞前因不明原因而遺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寄件人得向郵局請求補償新台幣575元

B:郵局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並無金額限制

C:郵局交付補償金後,發現該遺失之郵件時,應通知寄件人,普返還扣除補償金之差額新台幣2425元

D:郵件遺失、被偷或毀損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依規定補償。但其間接利益損失,不予補償

Ans:(B)  我選的是C,疑問地方是: 郵局要禮券幹麻?書中寫的是:自通知之日3個月內退回補償金,郵局退還發件郵件,照理說不是2425才對啊,他們要禮券幹麻?錢用途比較廣,禮券還要去消費,若換台幣又多個麻煩。

「B」的部分我翻了一下課本,錯是錯在最後那一句 「所付補償金額為限」,這題錯的真是沒怨言,只是對C的部分還是很納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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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關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未書寄件人姓哂、地址之國際明信片,不予退回原寄國 (依無著郵件處理) (非掛號印刷物也是)

B: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掛號明信片,不予退回原寄國

C:未以中文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信函,不予退回原寄國

D:未以中文註明應行退回之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

Ans:( A )  ,我那時候選了B....(嘆),因為我一直想著「依無著郵件處理」= 沒想到不予退回原寄國....

★  C、D  = 代表他有寄件人姓名、地址?

 
 
FROM 111.251.186.19    於 2013/7/9 上午 06:32:44

謝謝 小法令  詳細解說

知識+
 
 
FROM 163.26.71.72    於 2013/7/9 上午 06:19:32

1. 有關特制郵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封面貼有郵資券  B:封面貼有郵票 C:封面可供通信之用 D:免另加封套

ANS:( D ) 

說明:特製郵簡不管是郵局發行或民間製作,一律印上郵資已付符誌(後者還要印上核准字號)

像考選部招考和學校招生,其寄發之准考證和成績單都是特製郵簡。

( A )錯在貼有郵資券 ,郵資券是郵資機列印出一張郵資面額 ,可貼於掛號和包裹上。

(B)錯在貼有郵票 ,通常貼於掛號和包裹的郵票由多張湊成 。 

(C)錯在封面 ,要書寫在內頁 

 

小法令
 
 
FROM 111.251.160.151    於 2013/7/8 下午 08:40:17

有人可以幫我回答第1題嗎  

我所知道的是  中華郵政公司自己做的 郵簡有郵資己付符誌

非中華郵政自印 必須要向郵政申請,符號規格 在背面指定地方註明 許可號碼

供自用或出售,★以上是我覺知道的 (課本-法條也只講這部分)

P.S  要寄非郵局做的特製郵簡 要貼什麼?

1.郵資券:剛上網查了一下 是包裏 用的

2. 非郵局做的特製郵簡不用貼郵票嗎  他是用什麼方式代表?

還是說背後註明「許可號碼」後就不必貼任何東西了?

第3選項沒疑問。

★本討論串其它三題己經弄懂了,唯獨這題還是不解...........

 

麻煩請高手幫回答 ~~

知識+
 
 
FROM 111.251.160.151    於 2013/7/8 下午 07:35:14

謝謝樓下大大花時間回覆  感恩 m(_ _)m 

知識+
 
 
FROM 116.59.242.23    於 2013/7/8 下午 07:18:31

4. 有關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未書寄件人姓名、地址之國際明信片,不予退回原寄國 

B: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掛號明信片,不予退回原寄國

C:未以中文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信函,不予退回原寄國

D:未以中文註明應行退回之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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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 §56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逕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Evergreen
 
 
FROM 116.59.242.23    於 2013/7/8 下午 07:10:37

資料來源:telnet://ptt.cc


題目.某甲向郵局交寄內附新臺幣3,000元禮券之普通掛號信函1件,郵局於郵件未投遞前因不明原因而遺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寄件人得向郵局請求補償新臺幣575元
2) 郵局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並無金額限制
3) 郵局交付補償金後,發現該遺失之郵件時,應通知寄件人,並返還扣除補償金之差額新臺幣2,425元
4)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依規定補償。但其間接利益損失,不予補償

回覆要點:
1.      依郵件處理規則第68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因此,本公司即取得收、寄件人兌取禮券之權利無疑,惟因禮券價值3000元,已逾補償金575元,因此差額2,425元仍應返還寄件人。本題答案無誤。
2.      第3選項係問「郵局交付補償金後,發現該遺失之郵件時,….」,因郵局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處理該信件之權利,故郵局發現內附物為新臺幣3,000元禮券時即應通知寄件人,並返還扣除補償金之差額新臺幣2,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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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您好:
 
為解 台端疑惑,特再次洽請中華郵政公司郵務處專家詳予說明其針對台端所提之處就當初郵政法33條、郵件處理規則第68條、郵務營業規章215條立法精神有所陳述重點歸納如下:
 
1.上述法條之立法本意在於: 因郵件價值可能遠高過郵局所給付之補償金,為免造成寄件人無謂損失與郵局不當得利故特別規定郵局補償後,所取得相對於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以所付補償金為限。
2.上述三條法規立法精神總括即為上述所言,其間並無相互悖離與矛盾之處
3.當郵局已交付補償金後才發現遺失之郵件時,郵局通知寄件人前來並確認內涵物後,當然郵局可:(1).返還內涵物價值扣除補償金之差額後取得該內含物之所有權, 或採 (2).收回先前所支付與寄件人之補償金後,將原件退與寄件人。

Eve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