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 163.26.71.72
於 2013/6/13 上午 11:04:52
第31條(不得請求補償事由)
第
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答:各類郵件碰到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不得請補償;但保價郵件得請求補償。
保價郵 件只有碰到戰事致有損失者,才不得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