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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規 之投遞業務 不懂 請講解

 
妹妹
FROM 211.74.110.108   於 2013/6/8 下午 03:22:19

 

限時 / 快捷郵件 :

並 書有專用箱袋號數 及 收件人地址者,

除 依規定 逕予招領 或 另有特別約定者外,

無論 是否 掛號,均按址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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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這條  "書有專用箱袋號數" 這是什麼 跟專用信箱跟帶不同嗎?

 
 
FROM 163.26.71.72    於 2013/6/11 上午 09:11:45

傾奇者:

       郵務營業規章幾乎每年都有修正

不少參考書未更新

因此要到郵局官網下載

但該官網的法條(子法)亦無列出修正日期

我是輸入「郵務營業規章」在某網頁查到的

法律人
 
 
FROM 163.26.71.72    於 2013/6/11 上午 09:01:19

本公司郵務營業規章歷年修正條文說明

  • 本公司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全文共二百二十四條
  • 本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二百十二條條文
  • 本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
  • 本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
  • 本公司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
  • 本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一百零五條及第一百八十四條條文
  • 本公司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
  • 本公司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條文
  • 本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刪除第一百零二條條文
  • 本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三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條文
  • 本公司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
  • 本公司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之一條文

本公司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四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四條條文及附表三 

法律人
 
 
FROM 36.236.118.91    於 2013/6/10 下午 09:24:03

想請問法律人大大:

  • 本公司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修正
  • 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四條、
  •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四條條文及附表三 

這是在哪看到的...?

總覺得多了很多沒看過法條段落...

傾奇者
 
 
FROM 163.26.71.72    於 2013/6/9 下午 06:47:22

  • 本公司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修正
  • 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四條、
  •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四條條文及附表三 
法律人
 
 
FROM 114.25.37.123    於 2013/6/9 下午 03:45:02

奇怪,怎麼某間補習班昨天寄給我的資料是 郵務營業規章第五章有法條修改

其中一條是 任何人得依前述規定自行印製,但不得刊印"中華民國郵政"字樣及郵資符誌或類似花紋

修正後的是 把紅色的地方改為 郵政  ,

還有購票證明的部分 原本應立即申請,事後不予補證 , 修改後的是 應當場申請,事後不予補證

應該是早就修改的吧 ,如果是的話 那補習班還真是太不認真了 一直給我看錯的教材

前任2005年郵差
 
 
FROM 163.26.71.72    於 2013/6/9 上午 06:14:48

前任2005年郵差 

       我不是考生,我每天蹲在台南家鄉附近幾個圖書館閱報

上網和吹冷氣等。因市立圖書館開館時間不太一致,

所以我會游走二、三個圖書館

還好鄉下圖書館除假日學生較多外

平常日就只剩下少數退休老人和國考生而已

法律人
 
 
FROM 163.26.71.72    於 2013/6/9 上午 06:01:55

妹妹:

       妳最後的想法是對的。

 

建議先把所有法條看一次

再從最近二年三次的試題來印證

這二周就反覆做上面二個動作,法規就可以拿90up。

 

 

法律人
 
 
FROM 118.169.205.35    於 2013/6/8 下午 09:56:05

請問法律人 在哪裡的圖書館k書阿

前任2005年郵差
 
 
FROM 211.74.110.108    於 2013/6/8 下午 09:39:24

 

又改了  一次 幫我看看   =  = !! 快讀到 暈頭轉向

⑸ 無法投遞 :

原則 : 國際函件 :

無論封面有無 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例外 :

 未書有 寄件人 姓名、地址 及 未以 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

 應行退回之 明信片、非掛號 (印刷物)  :

 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妹妹
 
 
FROM 211.74.110.108    於 2013/6/8 下午 09:13:41

 

⑸ 無法投遞 :

原則 : 國際函件(非掛號) :

無論封面有無 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⑹ 例外 : 國際函件 非掛號 (印刷物) :

 未書有 寄件人 姓名、地址 明信片 及 未以 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

 不予退回原寄國,依 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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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改 對嗎?

妹妹
 
 
FROM 163.26.71.72    於 2013/6/8 下午 08:52:18

(6)皆以無着郵件處理

我在圖書館

要關門了

法律人
 
 
FROM 163.26.71.72    於 2013/6/8 下午 08:48:04

⑸無法投遞 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 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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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算 是 國際掛號 函件嗎? 

答:不是。指非掛號

  全部退回  源紀 國? 

答:本段是原則性規定

後面(6)是「但書」(例外規定)

但明信片和非掛號印刷物品,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和地址者,不予退回

法律人
 
 
FROM 211.74.110.108    於 2013/6/8 下午 08:18:07

 

⑸無法投遞 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 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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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算 是 國際掛號 函件嗎? 全部退回  源紀 國?

 

⑹ 國際函件 非掛號印刷物 :

 未書有 寄件人 姓名、地址 明信片 及 未以 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

 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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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 又是 算國際 印刷物 (非掛號)    不予退源紀   全部依 無著郵件嗎?

妹妹
 
 
FROM 163.26.71.72    於 2013/6/8 下午 08:06:44

 

也就是說 現時 /快捷 郵件  

               除 招領  另外規定 外    不投入 專用箱袋的

             還是要 案 地址投遞嗎?

答:是的!

 

 

 

 

法律人
 
 
FROM 211.74.110.108    於 2013/6/8 下午 07:40:02

法律人 :感謝~~

             這就是 我官網 抓下來的法條

            也就是 改完後的

         我發現買 書  也沒屁用

       書上也是照這   法條 結腸取短

        根本都沒解釋 意識

 

也就是說 現時 /快捷 郵件  

               除 招領  另外規定 外    不投入 專用箱袋

             還是要 案 地址投遞嗎?

妹妹
 
 
FROM 163.26.71.72    於 2013/6/8 下午 06:17:02

郵務營業規章 在民國100年有修改

你只要看郵局官網的條文就不會讀到舊的資料

 

 

法律人
 
 
FROM 118.169.205.35    於 2013/6/8 下午 05:35:27

最近郵務營業規章 是不是有修訂阿???

前任2005年郵差
 
 
FROM 163.26.71.72    於 2013/6/8 下午 04:54:49

 "書有專用箱袋號數" 

就是信封「收件人一欄」同時寫上收件人的地址和專用信箱(袋)號碼

那除不按址投遞外,應按地址投遞(送到家)。

因限時和快捷郵件講求時效(快)

送到收件人家,比投入其租用的專用信箱還快(到達收件人手中)

 

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