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小姐向某郵局交寄國際快捷郵件一件,重量10公斤,未加付保價費,郵遞過程因故全部遺失依法應予補償時,請問郵局依規定應支付補償金多少?(註:特別提款權1SDR=47NTD),該郵件收寄時即收寄地之市價為4500NTD ,(A)3559(B)3959(C)3995(D)4500 請問這題怎麼算呢???拜託一下法律人幫解答了 小弟不才又要麻煩您了 雖然課本裡面已經有解析 但還是不懂 40計算單位及 每公斤4.5計算單位 混和計算其數額
傾奇者:
你的算法完全證正確。
{40(每件40計算單位)+(4.5(每公斤4.5計算單位)*10(公斤))}*47(1SDR=47NTD)=3995
算出來的價錢如果少於收寄地之市價為4500NTD 的話,就是補償3995NTD
那如果算出來的價錢超過收寄地之市價為4500NTD ,就是補償4500NTD
應該是醬,有錯還請版上大大多指教...
依郵件處理規則第65條第二項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
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混合計
4.5x10=45............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
45+40=85.............混合計算其數額。
1SDR=47NTD(新台幣)
47X85=39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