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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我的記憶方法):
●郵政法只有49條,郵件處理規則也只有71條,可上網列印下來,貼在一張大海報上,以收一目瞭然之效,不用翻來翻去又尋尋覓覓。
●郵政法第五章罰則
本章處罰的標準是很有規律與條理的,我就以第38條
為界線(聯想:南北韓以北緯38度為國界)
(一)、第36條到38條是屬於刑事責任(由法官判決);
(二)第39條到43條和45條是罰緩,屬於行政罰(由
交通部處罰)。
(三)、其中第37條和第44條分別是郵政服務人員和輔助載運
郵件者觸犯郵政法和刑法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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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郵票等之偽造變造與行使塗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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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39條以下最低額和最高額都是5倍。
●第39條,因行為人不是主動犯錯,所以罰鍰最輕:二千到一萬元。
●第40條(私運郵件),其行為最為嚴重,罰前條的五十倍:
十萬到五十萬元。這一條專門處罰郵政法第六條的運送機關和運送業者。
(罰緩部分,只要記上面這二條就好,其他41條以下的罰緩都是
二萬到十萬,剛好是第40條的五分之一而已)
●唯一要分辨的,運送機關和運送業者&輔助載運郵件者,
前者通常是載貨的;後者是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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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為「第38條」是唯一罰九萬,
就想到2008總統大選
馬英九+蕭萬長(九萬)
國民黨的九萬+縣市長一字排開
說「準備好了」
633+股市二萬點
原來九萬是麻將的一個棋子
國民黨「鈸歹餃」(詐賭)
人民當冤大頭(棋子)。
第36條比較複雜,分為三項
第一項:偽造、變造(注意:沒有郵票;只有「知回府」),刑責最重(5年以下)(有併科罰金)。
第二項: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並沒有偽造或變造行為),刑責3年以下(有併科罰金)。
第三項:只是塗抹膠類等,欲重複使用郵票等。充其量只是蠅頭小利而已,
刑責一年以下等(無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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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偽造新台幣來比喻:
本條第一項好比偽造新台幣(偷印新台幣)
本條第二項好比使用偽鈔(拿偽鈔買東西),並無偷印偽鈔行為
●併科就是有宣告主刑(有期徒刑),同時還要科以罰金。
例如林益世一審被判七年有期徒刑,還要併科二千萬元(正確數目忘了)。
阿扁總統和吳淑真也都有判刑+併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