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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規「資費」與「價格」之不同

 
法律人
FROM 163.26.71.58   於 2013/5/29 上午 11:12:23

 

 

郵政法第14條(郵件之資費

  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第16條(郵費交付之表示


  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
  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
●郵政法第14條之資費,是交寄郵件所需的費用,如平信(普通)5元;限時費7元;掛號費20元等等(以上都「不逾20公克」)。其他如明信片2.5元、印刷品3.5元、回執費9元......。
●郵政法第16條之價格=面值(每張郵票的價值),如郵票有0.5元、1元、2元、2.5元、3.5元、5元、34元、50元、100元、300元、5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