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4條(名詞定義)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郵件:指客戶以信函、明信片、特製郵簡、新聞紙、雜誌、印刷物、盲人文件、小包、包裹或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口訣: 【信、明、簡】、【新、雜、印】、【盲、小、包】、【電、他】
說明:(寫信要明確簡單),(新的雜誌付印 ),(忙中有小小的出包)(趕快打電話通知他──印刷廠)
●向中華郵政公司交寄之文件或物品。
記: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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