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14 70題
請問A錯在哪呢?
P316 79題 請問D錯在哪呢?
P317 80題 請問以無對價取得票據時,不能享有優於前手的權利 為何D選項正確呢?
感謝回覆:)
您好
書籍內容均正確,
均與阿木回答意指相同。
(以上為鼎文文化集團老師群協助解答)
同學您好。
書的部分已經改版了,即將要考試了;您的提問老師回答如下。
第70題:在實務上,分公司屬於總公司之一部分,所以背書人可以寫為XX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不能寫為XX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此乃背書人主體性之確保。
第79題,題目您是沒有看清楚的,感覺上您是不理解票據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記名票據,如果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是不能轉讓的。但如果是無記名票據,即使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仍然可以轉讓。因此(D)是錯誤的。
第80題:老師覺得您的法條理解度要稍微強化一點,能不能對抗要看有因無因。乙竊取甲之支票,並非票據權利人,背書轉讓給丙,則丙以無對價取得票據,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的權利,那麼乙非票據權利人,甲自然可以對丙主張其並非票據權利人,這就是對抗的意思。
老師勸您一句,準備考試要對得起自己;這些部分的理解應該都算是基本的內容,請在考前務必確認概念正確後再複習,不要囫圇吞棗,法條要理解後熟記。
加油囉。
70.
1. 抬頭:支付對象的「戶名」,即受款人
2. 抬頭名稱與背書人不一致,即背書不連續的情況,故不得付款
票據交換作業處理程序第一三條規定應退票之情況。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45
79.
無論係由發票人或背書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如未填寫「受款人」經提示付款,其票背有兩個以上之背書時,參照票據法第144條準用上述規定,付款銀行仍得以付款。
80.
依據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所謂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係指前手權利如有瑕疵,則取得票據之人即應繼受瑕疵,而不得主張無瑕疵之權利者而言。
(因此甲可以用此來對抗丙)
提供給你參考
題目來源是99年陽信考題的 第70,79,80題
70.有關支票提示付款時之背書,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支付?ANS:A
(A)抬頭名稱為xx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為xx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B)抬頭名稱為xx醫師,背書則蓋此人私章
(C)抬頭為陽信商銀,背書加蓋雙橫線經收圖章或交換章
(D)已無邊框的橡皮印章背書
請問為何A?
79.有關禁止背書轉讓,下列何者錯誤?ANS:D
(D)無記名匯票發票人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而票背有兩個以上之背書 付款銀行不得付款
請問錯在哪?
80.甲所簽發之支票被乙竊走 乙背書轉讓給丙 下列何者錯誤?B
(D)丙若以無對價而取得票據,則甲可以此來對抗丙
請問無對價的話 不是不能享有優於前手的權利 為何可以對抗丙呢?
感謝您的回覆:)
lycky您好
目前票據法概要已改版
建議您可更換T1H05
由於1H05為舊版書
請您提供"完整"的題目
已利回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