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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H05 10.12票據法一書

 
lycky
FROM 123.194.208.77   於 2013/5/23 下午 09:58:08

P314 70題

請問A錯在哪呢?

P316 79題 請問D錯在哪呢?

P317  80題 請問以無對價取得票據時,不能享有優於前手的權利 為何D選項正確呢?

感謝回覆:)

 

 
 
FROM 220.133.13.244    於 2013/6/3 下午 06:16:23

您好

書籍內容均正確,

均與阿木回答意指相同。

(以上為鼎文文化集團老師群協助解答)

 

 

鼎文文化集團老師群
 
 
FROM 220.135.48.231    於 2013/6/3 上午 10:38:27

同學您好。

書的部分已經改版了,即將要考試了;您的提問老師回答如下。

第70題:在實務上,分公司屬於總公司之一部分,所以背書人可以寫為XX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不能寫為XX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此乃背書人主體性之確保。

第79題,題目您是沒有看清楚的,感覺上您是不理解票據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記名票據,如果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是不能轉讓的。但如果是無記名票據,即使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仍然可以轉讓。因此(D)是錯誤的。

第80題:老師覺得您的法條理解度要稍微強化一點,能不能對抗要看有因無因。乙竊取甲之支票,並非票據權利人,背書轉讓給丙,則丙以無對價取得票據,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的權利,那麼乙非票據權利人,甲自然可以對丙主張其並非票據權利人,這就是對抗的意思。

老師勸您一句,準備考試要對得起自己;這些部分的理解應該都算是基本的內容,請在考前務必確認概念正確後再複習,不要囫圇吞棗,法條要理解後熟記。

加油囉。

 

廖震老師
 
 
FROM 114.12.38.109    於 2013/5/25 下午 09:52:46

70.

1. 抬頭:支付對象的「戶名」,即受款人
2. 抬頭名稱與背書人不一致,即背書不連續的情況,故不得付款

票據交換作業處理程序第一三條規定應退票之情況。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45

79.

無論係由發票人或背書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如未填寫「受款人」經提示付款,其票背有兩個以上之背書時,參照票據法第144條準用上述規定,付款銀行仍得以付款。

80.

依據票據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所謂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係指前手權利如有瑕疵,則取得票據之人即應繼受瑕疵,而不得主張無瑕疵之權利者而言。
(因此甲可以用此來對抗丙)

提供給你參考

阿木
 
 
FROM 123.194.89.47    於 2013/5/25 下午 08:50:30

題目來源是99年陽信考題的 第70,79,80題

70.有關支票提示付款時之背書,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支付?ANS:A

(A)抬頭名稱為xx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為xx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B)抬頭名稱為xx醫師,背書則蓋此人私章

(C)抬頭為陽信商銀,背書加蓋雙橫線經收圖章或交換章

(D)已無邊框的橡皮印章背書

請問為何A?

79.有關禁止背書轉讓,下列何者錯誤?ANS:D

(D)無記名匯票發票人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而票背有兩個以上之背書 付款銀行不得付款

請問錯在哪?

80.甲所簽發之支票被乙竊走 乙背書轉讓給丙 下列何者錯誤?B

(D)丙若以無對價而取得票據,則甲可以此來對抗丙

請問無對價的話 不是不能享有優於前手的權利 為何可以對抗丙呢?

感謝您的回覆:)

lycky
 
 
FROM 220.133.13.244    於 2013/5/24 下午 01:37:05

lycky您好

目前票據法概要已改版

建議您可更換T1H05

由於1H05為舊版書

請您提供"完整"的題目

已利回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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