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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信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李紀珠

 
想吃郵飯
FROM 163.26.71.58   於 2013/5/16 下午 06:13:25

受文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請問郵務營業規章134條的立法理由為何?

說明
一、如果我從台南郵局寄一封掛號信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李紀珠,信封上收件人欄書寫:李紀珠董事長,收件人地址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寄件人姓名地址:民國102年郵局從業人員考生,電話(06)5745688
二、該掛號信封內另裝有另一封信,有封套、貼足夠的掛號郵票,寫好寄件人和收件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的姓名和地址等,在該信封上註明「請轉交」三個字。那郵局會受理嗎?就是幫我拿到郵務窗口交寄。  
三、這應該是屬於「通信服務」的一種,我要幫郵局增加收入,花二倍的郵資迂迴寄該掛號信,請問行得通嗎?
 

 

 
 
 
 
 
  

 

 
 
FROM 163.26.71.58    於 2013/5/21 下午 03:03:26

您好:
依據郵務營業規章規定,臺端所詢「郵件加封寄至原寄地以外之郵局或其服務人員,使其在該處代為交寄者,除實寄集郵信封、片、簡另依其規定者外,不予寄遞,並應退還寄件人。」之立法理由,係因部分代寄郵件委託人並未貼足郵資,造成困擾。部分由國外寄來之件,更有此情形。且委託人若聲明未收到郵件,亦會懷疑郵局私吞其郵資,造成困擾。惟臺端所詢之立法理由,考證費時,尚請見諒。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處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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