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請問郵務營業規章134條的立法理由為何?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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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據郵務營業規章規定,臺端所詢「郵件加封寄至原寄地以外之郵局或其服務人員,使其在該處代為交寄者,除實寄集郵信封、片、簡另依其規定者外,不予寄遞,並應退還寄件人。」之立法理由,係因部分代寄郵件委託人並未貼足郵資,造成困擾。部分由國外寄來之件,更有此情形。且委託人若聲明未收到郵件,亦會懷疑郵局私吞其郵資,造成困擾。惟臺端所詢之立法理由,考證費時,尚請見諒。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處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