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條 寄件人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應由郵局掣給執據。
寄件人同時交寄大宗各類掛號郵件五件以上者,使用大宗掛號郵件執據存根聯單一式二份,交郵局查點、簽章並加蓋郵戳後,退還一份,作為執據。
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其執據應由郵局加蓋戳記標明。
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郵件,郵局應將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於執據上註明之。
第一百三十八條 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或於交寄後,得向原寄郵局繳驗原執據申請掣給執據副本。
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損,如未逾查詢期限,得繕具申請書,列明郵件種類、交寄日期或郵件號碼、收寄件人姓名、地址及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損原因等,並提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查明掣給執據副本。寄件人為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者,申請書上應加蓋印信及其負責人印章。
執據副本每份按掛號資費付費,以郵票或郵資券貼於申請書上,以郵戳蓋銷之。
交寄郵件之執據或執據副本因遺失被他人冒用所致損失,由寄件人自行負責。
第一百三十七條 寄件人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應由郵局掣給執據。
第一百三十八條 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或於交寄後,得向原寄郵局繳驗原執據申請掣給執據副本
請問,為何寄件人在交寄郵件並從郵局拿到執據後又要拿原執據再請掣給執據副本呢?
有何不同? 感恩
●請問,為何寄件人在交寄郵件並從郵局拿到執據後又要拿原執據再請掣給執據副本呢?
答:我也覺得很奇怪,原執 據又沒遺失,為何要申請「補副」(執據副本)?
或許怕正本(原執據),或公司要做二本帳簿要有附上執據(不能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