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十一 條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回原寄郵局:
一、經依寄件人在包裹本件或單據上填註之請求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請問,
1. 包果為何可退回原寄郵局?
2. 什麼狀況又是例外? 那要退指定郵局??
謝謝
1. 包果為何可退回原寄郵局?
答:本條的文字太抽象,如沒有實際寄包裹被退回的經驗,
是很難理解。所以你只好照背(囫圇吞棗)。
退回原寄郵局(原寄局)的情形,如收件人的地址寫錯,郵差無法投遞,那會退回原寄郵局,再退還寄件人(要再收一次包裹資費)。
另收件人拒收,也會退還寄件人(要再收一次包裹資費)。
2. 什麼狀況又是例外? 那要退指定郵局??
答:原則上退回原寄郵局是沒有例外的。退回就依法退回!
但如寄件人聲明:無法投遞時,拋棄之。那就不用退回原寄局,由投遞局直接以無着郵件處理。
這沒有所謂的指定郵局,退回包裹是按寄件人的地址,退回當地的管轄郵局。
如寄件人的地址是寫高雄市鳳山區,那就退回鳳山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