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十 條 下列各件,得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一、照片或貼有照片之簿冊。
二、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影印本及電腦印製之文件。
三、手寫之著作稿或新聞稿。
四、手抄之樂譜。
五、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
六、寄交或發自公立或立案學校之學生作業原文或經批改而未加註與作業無直接關係之任何評語者。
七、書寫之字畫,而非嵌入鏡框或經裱褙或係浮貼、織成、繡成者。
八、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雖經填寫而在國內互寄者。
九、其他以紙張、硬紙片用印刷方法印製而不具通信性質者。
前項第八款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經填寫交寄者,雖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仍屬郵政法第六條第一項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
請問,為何一到九項,不具有通信性質呢?
前項所稱通信性質,指寄件人之文件具有對特定人傳達意思、觀念或事實之功能。(郵件處理規則第4條)
說白一點,男女情話綿綿、商場討價還價、人們互通生息等等都有流通信息性質。
至於本條可當印刷物交寄的種類,或一廂情願、或亂槍打鳥,都是單方面的表示。
那麼多看不懂不會去補習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