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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規章11

 
eddie
FROM 58.99.37.54   於 2013/5/10 下午 10:17:08

第   十一   條   函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通信性質,無論書寫、打字或複印,或是否緘封,除明信片、郵簡及本規章所定之混合交寄郵件外,均應按信函交寄。

前項所稱通信性質者,指寄件人之文件具有對特定人傳達一定信息之功能。文件具有上、下款,其上款係具有特定對象者,為具有通信性質。

 

請問,什麼叫上下款? 謝謝您

 
 
FROM 58.99.37.54    於 2013/5/11 下午 03:39:46

準郵人是台北人? 謝謝您

eddie
 
 
FROM 163.26.71.58    於 2013/5/11 上午 08:50:50

  假設228基金會

 計計大宗信函給各機關首長,

其上款係逐一寫上各機關首長的姓名與職稱

那就必須以信函交寄

 228黍蜀納納

如想要當印刷品交寄,那上款都寫「敬啟者」就不具通信性質了 ,

換句話說公文的內容要完全相同才能以印刷品交寄。

準 郵人
 
 
FROM 163.26.71.58    於 2013/5/11 上午 08:39:20

上款,如受文者:馬英九總統

下款,如 228黍蜀228基金會敬上

如想要當印刷品交寄,那上款都寫「敬啟者」就不具通信性質了

準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