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九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請問,罰金跟罰緩有什麼不一樣?
「罰鍰」,是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規者之處罰,如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罰款。
不服可以提出行政救濟(申訴、異議、訴願,或行政訴訟)。
「罰金」,是屬於刑罰的一種,由法院依法判決。
不服可以提出司法救濟(刑事訴訟)。
●上述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和郵政法都是行政法的一種
,其中有刑罰之條款者,稱為行政刑罰。
●行政罰 又分為秩序罰與行政刑罰。
在郵政法中,屬於秩序罰者有 第39、40、41、42、43、45和46條(罰鍰)。
在郵政法中,屬於行政刑罰者有 第36、37、38、和44條(罰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
推前輩~好心人!
罰鍰是行政罰 ,罰金則是刑罰 會有前科 ,簡單說應該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