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第二十四條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申請
請問,第一個前項,是指那一部份?,第二個前項,又是那一部份?
●請問,第一個前項,是指那一部份?,第二個前項,又是那一部份?
答:二個前項,都指「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
,郵局會辦理「補副」(補發一張新匯票)。有時,匯款人或受款人,已憑
「補副」之匯票 領回匯款,但又拿已掛失之原匯票,到窗考要重複兌領,這時郵局可拒絕其申請(領回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