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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匯兌(24)

 
eddie
FROM 58.99.37.54   於 2013/5/9 下午 06:32:50

第二十三條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第二十四條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申請

 

請問,第一個前項,是指那一部份?,第二個前項,又是那一部份?

 
 
FROM 163.26.71.58    於 2013/5/10 上午 10:52:52

●請問,第一個前項,是指那一部份?,第二個前項,又是那一部份? 

答:二個前項,都指「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 ,,,郵局會辦理「補副」(補發一張新匯票)。

有時,匯款人或受款人,已憑 「補副」之匯票領回匯款,  領回匯款, 不久又找到但發現原來遺失

但又拿已掛失之原匯票,到窗考要重複兌領,這時郵局可拒絕其申請(領回匯款)。

 

 

準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