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夫妻.妻子的胎生兒"視為"夫的親生兒子!
除非做DNA鑑定等行為!這道理我懂!
那...下列幾種狀況我就不懂了.請各位大大解釋一下!
問題:夫或妻之一方為再婚.而前段婚姻所生之子.是否可繼承再婚之繼父或繼母的遺產?
狀況1.若所謂繼父或繼母未有收領養之法律行為.其孩子是否為非血親之一方法定之繼承人?倘若繼父或繼母與其子年齡在16歲以內.依法不得收養.那二者之法律關係又為何?
狀況2.若雙方在婚前皆各有兒女.那其兒女在法定上是否為兄弟姊妹(實際的繼承關係)?
狀況3.再婚的一方.若其婚前所生之子女比現任配偶還大(如莉莉與小鄭之情形).試問其子與小鄭的法律關係為何?
感謝您的回覆!
我想我大概懂了.
總之想要有順位較前的遺產.那就要扶領養!
若無.則順位較後面!(但仍有繼承權)
應該就是這個意思吧!
謝謝囉~
你的問題,其實很好解,繼承問題在於"順位關係",有"領養關係",順位如同"親生"~案例:黃信介生前領養友人兒子,該男從小住黃家,18歲搬出去外頭住.信介仙後來生兩女一男,當他往生後,該男可以分得信介先四分之一財產.親生三子(女)不服,打財產官司(打到最高法院),該養子最後勝訴.
繼父(母)雖有結婚,就要看有無"領養關係",若無領養,該子女的繼承順位,會排在很後面(夫妻與子女優先,再來是父母,再來是兄弟姐妹....).
案例:士林文林苑有一同意戶(曹家),曹爸與前妻生1男2女,曹爸離婚後只撫養其中一子,曹媽改嫁夜市潘家,兩女跟潘老板姓(有領養),曹爸4年前過世,只有一子(小曹)得以繼承曹爸財產(都更被拆的其中一戶房子).3年前潘老板過世,改嫁後的曹媽與兩女加上潘老板與前妻生的兩子(共五人),皆可繼承潘老板的財產(各的五分之一).
非婚子如果有"撫養過程",也可以加入繼承~案例:王永慶與第三個女人(外面稱4房)生1男2女,該女嫁羅家,但羅家並未"領養"3個小孩.王永慶卻不斷的"送錢"資助3子女.直到成人.王往生之後,3子女加入原本二房三房的9位子女的繼承戰爭,法官判定12人全是王的"子女",都可平均分得財產.
莉莉與小鄭之前有婚姻關係,小鄭法律上是莉莉子的"繼父",但無領養關係(以成年),就算小鄭往生,莉莉是第一順位(如小鄭沒其他子女),小鄭父母是第二順位,小鄭兄弟姊姊.......等這個"繼子"繼承要排到很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