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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投遞郵件退還 問題

 
陳小姐
FROM 114.40.151.81   於 2012/6/9 上午 10:47:13

根據THD-58 郵政法規大意1000題精析第220頁 第930題

 930.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b)無法投遞之郵件,為退還寄件人所必要者,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得開拆它人之郵件

c)

d)

正確解答:acd

===========

解析:

根據郵政法第22條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再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50條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其招領期間,

自通知之次日起算15日,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

 

第56條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由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

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第58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

為無著郵件.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第59條

無著郵件, 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


也就是說:

無法投遞郵件 ~~> 先退還寄件人 ~~~>無法退還  退還原寄郵局 ~~~~> 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

~~~~>屆期未領者 為無著郵件~~~>由指定郵局 拆閱處理  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 退還寄件人.

依照題目:

b)無法投遞之郵件,為退還寄件人所必要者,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得開拆它人之郵件 

((無法投遞之郵件  應退還原寄郵局 招領揭示 ,屆期未領 為無著郵件 由指定郵局拆閱處理))

 

問題癥結點:

1.無法投遞的郵件 怎麼會直接就跳到拆閱呢 ??? 不是要視為無著郵件(或為無著郵件)) 才可以由指定郵局拆閱

2.無法投遞的郵件 應該要先退還寄件人 無法退還 也應該要退還原寄郵局 由原寄郵局 招領阿 屆期未領

才可以由要指定的郵局拆閱處理 阿

 為啥B)選項是沒問題的??? 步驟跳太快了 不對阿........................

 
 
FROM 114.40.151.81    於 2012/6/9 下午 10:43:09

又再依照郵政法第10題

衍生出一題試題問題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於有事實足認郵件內容不適用優惠資費時, 得否開拆郵件檢視??

A)仍不得開拆郵件

B)應通知寄件人到場始得開拆郵件

C)應通知收件人到場始得開拆郵件

D)得逕行開拆郵件

正確解答為:D

 


問題是:依照郵政法第10 條

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才可開拆他人郵件~

A)得

B)C)寄件人收件人不用到場,經收件人或寄件人同意就可以開拆郵件了

D)逕行開拆 ((因為ABC都不對 只能選擇D))

可是D選項也怪怪的 因為寄件人或收件人到底有沒有同意啊???? 題目看不出來

 

這題題目是:100年郵政專業職外勤郵政法規大意第5題

陳小姐(飆淚中)
 
 
FROM 114.40.151.81    於 2012/6/9 下午 10:29:18

順帶一提

依照現行的郵政法 第 10 條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

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

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在此限。

 
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

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同意開拆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或遞送該郵件。

 


已經快要把舊條文跟現今條文混為一談了= =
 

 

陳小姐
 
 
FROM 114.40.151.81    於 2012/6/9 下午 10:24:14

我想這題題目應該是民國100年之前的題目,

因為郵政法在民國100.4.27經總統修訂,

而依據THD-58第299頁

第2題不同題型的解析有提到:

依原郵政法第10條規定可知,原則上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 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

但若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禁運物品或不適用優惠資費者,無法投遞之郵件,為退還寄件人之必要者

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予拆驗者之三種情況下,可以拆開郵件.

 


這裡的情形就好像:

THD58第264頁的39題

39.

D)報值或保價包裹改寄時,須另付報值或保價費

包裹資費包含報值或保價者不在此限.

 

此題解析為:

根據現行郵務營業規章第172條第2項第2款第2目之規定,應修正為:

報值或保價包裹改寄時,並應另付報值或保價費.但國內代收貨價包裹,不在此限.

 


又好比 THD-58第188頁的第834題 有關簡易人壽保險法的免稅問題

簡易郵政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前簽訂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因契約所得之利益及各種文據簿籍免納一切稅捐,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後簽訂之契約,因契約所得之利益與各種文據簿籍, 及供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本修業已於2010年12月刪除,僅供參考)

 

 


但是問題來了~ 像修正過的條文考題,應該依據現在的法律,講義的內文僅供參考

如果考出類似的問題,要放心的依照現在的法律條文 , 還是依照練習參考題目時候的經驗..

 

還是說 這種題目很有爭議 , 考官不太會出這樣的題目, 可以淺淺念過????

 

陳小姐
 
 
FROM 114.40.151.81    於 2012/6/9 下午 10:24:14

我想這題題目應該是民國100年之前的題目,

因為郵政法在民國100.4.27經總統修訂,

而依據THD-58第299頁

第2題不同題型的解析有提到:

依原郵政法第10條規定可知,原則上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 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

但若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禁運物品或不適用優惠資費者,無法投遞之郵件,為退還寄件人之必要者

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予拆驗者之三種情況下,可以拆開郵件.

 


這裡的情形就好像:

THD58第264頁的39題

39.

D)報值或保價包裹改寄時,須另付報值或保價費

包裹資費包含報值或保價者不在此限.

 

此題解析為:

根據現行郵務營業規章第172條第2項第2款第2目之規定,應修正為:

報值或保價包裹改寄時,並應另付報值或保價費.但國內代收貨價包裹,不在此限.

 


又好比 THD-58第188頁的第834題 有關簡易人壽保險法的免稅問題

簡易郵政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前簽訂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因契約所得之利益及各種文據簿籍免納一切稅捐,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後簽訂之契約,因契約所得之利益與各種文據簿籍, 及供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本修業已於2010年12月刪除,僅供參考)

 

 


但是問題來了~ 像修正過的條文考題,應該依據現在的法律,講義的內文僅供參考

如果考出類似的問題,要放心的依照現在的法律條文 , 還是依照練習參考題目時候的經驗..

 

還是說 這種題目很有爭議 , 考官不太會出這樣的題目, 可以淺淺念過????

 

陳小姐
 
 
FROM 114.40.205.194    於 2012/6/9 下午 05:59:21

其他選項妳沒打出來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妳寫的b是錯的.....但是是我個人認為錯.....

那就等服務人員回答喔.........

..
 
 
FROM 114.40.151.81    於 2012/6/9 下午 05:18:56

我也認為B選項錯誤的阿~

可是題目的正確解答:ACD

題目是在問說:何者錯誤

所以ACD選項都是錯誤的 B沒有被列入 代表他是正確的

 

既然 無法投遞和無著郵件 不會同時出現在一個情況點,

也就是說無著可開拆 退回寄件人

無法須招領一個月 屆期未領才可以 變成無著 再行開拆

依照這個點再回看題目

題目:無法投遞之郵件,為退還寄件人所必要者,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得開拆他人郵件.

無法沒有等一個月就先開拆了 B)是錯誤的選項...

跟答案搭不起來阿

 

到底是? 題目的選項錯誤 ( 正確解答為:ABCD)

還是B選項是正確的 ( 正確解答為:ABD- ABD 是被選出有錯誤敘述的選項)

 

 

陳小姐
 
 
FROM 114.40.219.240    於 2012/6/9 下午 03:46:30

  哈哈,題目只是要問"得" 或"不得"

題意是說在無著郵件的情況下 無法投遞的郵件 得由指定郵局的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

得開拆他人之郵件.

意思誤會了..

 無法投遞跟無著是兩種不一樣..........

收件人拒收及無法投遞收件人....才叫無法

無法是要招領一個月...無人來領.....才是無著......

無法沒說可以開拆........無著有說可以開拆.....

所以它錯是因為無法沒說可開拆............

..
 
 
FROM 114.40.151.81    於 2012/6/9 上午 11:41:15

哈哈,題目只是要問"得" 或"不得"

題意是說在無著郵件的情況下 無法投遞的郵件 得由指定郵局的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

得開拆他人之郵件.

 

原來如此阿..........................................................................................................

感謝*N次方~~

 

陳小姐
 
 
FROM 114.47.212.189    於 2012/6/9 上午 11:25:44

得開拆.....是無著才可以開拆.....並不是無法就可以開拆....了解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