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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營業規章修改~有問題的地方

 
紀xx
FROM 114.35.205.145   於 2012/5/27 上午 08:03:03

剛剛看了首頁~有看到此訊息~因為我是考外勤的所以只提這兩條!

第一百六十四條
依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之證件、物品如下:
一、收件人親自領取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如未攜帶印章者,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
二、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三、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四、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五、收件人或代領人領取招領之平常郵件,憑招領通知單領取,郵局於必要時,得請領取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領取招領郵件,得由領取人或郵局人員於領件收據上,抄錄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時,其應付或免付撤回費及已付資費之退回基準如附表(三)-1(略)、(三)-2(略)。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請由航空寄發者,國內依航空信函資費加付航空費,國際加付原寄局至投遞局之航空信函起重資費。申請以電話或傳真撤回,應加付電話或傳真費。
寄件人需要寄達局將處理情形由航郵或電話或傳真通知者,應另再加付航空費或電話或傳真費。
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
撤回費,由本公司定之。

請問164&184哪裡有修改的??可以幫我用紅色字體標示一下好嗎!!感謝各位大大!!

 

 
 
FROM 111.254.201.238    於 2012/6/2 上午 09:16:26

原來附表三-1跟三-2是以下

 

附表(三)-1
各類郵件撤回時相關撤回費及資費應收免收及退費基準表



郵件流程

郵件種類

原寄局

郵件處理單位或郵件處理中心

投遞局 
或已離開我國境內

撤回費

郵資

撤回費

郵資

撤回費

郵資

平 
常 
函 

零星

不收

不退

按件 
計收

不退

按件 
計收

不退

大宗

部分 
撤回

不收

不退

按批 
計收

不退

按件 
計收

不退

整批 
撤回

全退

按該批郵件實收金額退還百分之九十。

掛 
號 
函 

零星

不收

不退(當日原件重寄不另收郵資)

按件 
計收

不退

按件 
計收

不退

大宗

部分 
撤回

不收

不退(當日原件重寄不另收郵資)

按件 
計收

不退

按件 
計收

不退

整批 
撤回

全退

按批 
計收

按該批郵件實收金額退還百分之九十八。

國 
內 
包 

零星

不收

全退

按件 
計收

不退

按件 
計收

不退

大宗

部分 
撤回

不收

全退

按件 
計收

不退

按件 
計收

不退

整批 
撤回

按批 
計收

按該批郵件實收金額退還百分之八十。

國 
內 
快 
捷【註1】

零星

不收

全退

不收

扣除同縣市國內包裹單程資費後退還餘額。

按件 
計收

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原付郵資不足扣抵者,免予補收包裹資費)

大宗

部分 
撤回

不收

全退

不收

扣除同縣市國內包裹單程資費後退還餘額。

按件 
計收

整批 
撤回

按該批郵件實收資費退還百分之八十。

註1:申請撤回之國內快捷郵件係報值者,於扣除國內包裹資費時,其已付
之報值費,不予退還。

附表(三)-2

各類郵件撤回時相關撤回費及資費應收免收及退費基準表


郵件流程

郵件種類

原寄局

郵件處理單位或郵件處理中心

已離開我國境內

撤回費

郵資

撤回費

郵資

撤回費

郵資

國際快捷 
【註2】

不收

全退

按件 
計收

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經海關查驗不准出口者,亦同)

按件 
計收

不退

國際包裹 
【註2】

不收

全退

按件 
計收

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經海關查驗不准出口者,亦同)

按件 
計收

不退

註2:保價之國際快捷郵件及國際保價包裹不准出口或申請撤回者,於扣除
國內包裹資費時,其已付之保價費不予退還。

紀XX
 
 
FROM 220.133.13.244    於 2012/5/30 下午 12:07:31

TO:紀同學、JOY同學

FROM:郵政營業規章修改

回覆:

關於同學的指責,老師虛心接受,其實老師原本就知道第60題的選項2有這個部分,但是,它畢竟不是考點。因為,答案不是選(2)喔。

如果您仔細去理解就會發現,即使選項2是原附表3之部分,對於考點的判斷,其實是不會發生影響的。而且,如果以您精讀的程度來說,就會發現每一題的考點都在條文中,標準答案都在條文中可以找的到,因此老師才會強調要仔細理解、記憶條文,而不是將精力集中在附表修正的部分,這是依據出題法則的判斷,老師也沒有說不要去讀,只是說花費多餘的時間去記憶,對於大多數考生來說,不見得有效益。

您仔細看,99年外勤第60題的考點,正是在測驗考生對於郵務營業規章第199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的用語是否完全理解,(4)的選項只差一個字喔;所以,老師強調的是這件事。老師的說明,是整合第34題與第60題的「考點」之後才建議同學的。

謝謝同學們給老師機會能夠再說明一次,不論是紀同學或是JOY同學,老師都衷心希望兩位能順利上榜。

JOY同學,請讓老師提醒您一件事,因為您精讀到了一定的水平,所以在考場判斷的時候,如果遇到記憶不清楚的部分,比起一般沒有唸那麼熟的考生,可能會因為思慮較深而過度判斷,如果因此落失分數就太可惜了,您在面對題目的時候除了謹慎之外,記得先抓關鍵字,好嗎?加油喔。

許主任很強調對學員都能善加回應,好好說明,老師一直以來也都是這樣在努力;所以紀同學也別擔心,沒有吵不吵架,這是討論一個問題,只要能對同學有幫助,都很好。

 

廖震老師

 

(以上為鼎文公職廖震老師協助解答)

廖震老師
 
 
FROM 111.254.199.196    於 2012/5/29 下午 08:33:40

JOY大~~謝謝你唷!!
廖振老師也謝謝你!!
但是不要不要吵架唷^^感謝你們!!

紀XX
 
 
FROM 122.123.104.184    於 2012/5/29 下午 07:00:53

99外勤第60題【4】60.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2寄件人於交寄大宗國內平常函件後,因故申請全部撤回該批郵件,經查該批郵件已送交郵件處理中心,郵局依規定應按批計
收撤回費,並按該批郵件實收郵資退還百分之九十予寄件人
3ƒ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4„無法投遞退回之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於投交之日起算逾2 日退回,其退回地為原寄地者免費 

附表3確實有考過   老師你太不專業了   你敢說選項2不是附表3的東西嗎   所以這並不是誤會 

 

joy
 
 
FROM 220.135.48.231    於 2012/5/28 下午 02:13:08

TO:紀同學

FROM:郵務營業規章修改

答覆:

同學您好,老師親自回答您的問題。其實所謂的附表(三),只是郵務營業規章之參閱資料,整理為表格,因此有的同學會覺得在99年考過,其實那就是測驗郵務營業規章的具體規定的理解部分而已。同學指的應該是99年外勤第34題,不過這一題沒有測驗到附表的內容喔,僅測驗對於第184條第1項之理解而已。這一題是這樣的:

(      )34.有關郵件撤回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國際郵件已離開中華郵政公司之國際互換局,得於未投交收件人前申請撤回。但寄達國郵政不辦理郵件撤回者,不在此限(B)撤回郵件申請書,應由寄達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時,得請申請人出事身分證明文件或覓具保證(C)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均應交付撤回費(D)寄件人申請以電話或傳真撤回郵件,應加付電話或傳真費。

本題真正的考點,不在第184條第1項所稱之附表,而在於第184條第1項之解讀。第184條第1項新修正規定,應該解讀為: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時,有3種基礎情形:

1.應付撤回費。

2.免付撤回費。

3.已付資費之退回。

而由於退回費或資費之計算基準依據郵件類型有所不同,因此可參閱附表之規定。那麼,選項(C)所描述的情況,顯然是錯誤的;因為原本第184條第1項就有另外規定免付撤回費與已付資費退回之類型,並非均應交付撤回費;很顯然地,這是測驗考生對於法條理解與整理的功力。因此本題答案為(C)。

老師倒是覺得,與其花費多餘的時間記憶背誦附表內容,不如仔細理解、記憶條文之規定,出題的機率反而更高。如果附表這麼重要,為什麼在歷屆考試出題時都沒有出現直接測驗此類附表數據或資費的考題呢?顯然同學與部分不理解出題法則的考生可能有所誤會了。因此,新修正法條固然重要,但是也要從真正的出題觀點來理解才對喔。

至於新修正附表(三)-1與(三)-2的部分,也是這樣的意思。您可以到本公司首頁「法規動態」下載即可。

您所提到的第164條,條文第1項本文與各款內容並沒有修正,僅增加第2項,即:「前項領取招領郵件,得由領取人或郵局人員於領件收據上,抄錄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

對外勤來說,新增第164條第2項的規定,與第184條第1項之理解,會比較容易出現考點,請您多注意。

加油囉,祝福您金榜題名。

 

廖震老師

 

(以上為鼎文公職-廖震老師協助解答)

鼎文公職-廖震老師
 
 
FROM 114.35.205.145    於 2012/5/28 上午 11:21:08

joy大
恩~謝謝你!
我現在有點搞懂他的意思了!主要是說規章184那條改成只考附表三的3-1跟3-2
3-1再說零星平件
3-2再說大宗平件

是這樣嗎?joy大~麻煩您解說一下^^感恩!!

紀xx
 
 
FROM 122.123.99.230    於 2012/5/28 上午 08:04:58

不是不會考

是他在這規章沒放進去附表3而已

另外獨立再用一個檔案   比如附表1 跟2 也是都另一個檔案

這些附表去郵局網頁的下載專區抓吧

99年真的考過    尤其這次又改過   考的機率很高

job
 
 
FROM 111.254.195.33    於 2012/5/27 下午 09:38:35

許博士!!

所謂的三-1跟三-2是指零星平件大宗平件是這麼說的嗎?

紀XX
 
 
FROM 111.254.195.33    於 2012/5/27 下午 09:37:09

可是我上郵政網站看看!!他的郵務營業規章184條是寫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時,其應付或免付撤回費及已付資費之退回基準如附表(三)-1、(三)-2。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請由航空寄發者,國內依航空信函資費加付航空費,國際加付原寄局至投遞局之航空信函起重資費。申請以電話或傳真撤回,應加付電話或傳真費。

寄件人需要寄達局將處理情形由航郵或電話或傳真通知者,應另再加付航空費或電話或傳真費。

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

撤回費,由本公司定之。

並沒有提到(略)這個字眼!!

紀XX
 
 
FROM 111.254.195.33    於 2012/5/27 下午 08:56:27

JOY大

第一百六十四條
依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之證件、物品如下:
一、收件人親自領取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如未攜帶印章者,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
二、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三、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四、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五、收件人或代領人領取招領之平常郵件,憑招領通知單領取,郵局於必要時,得請領取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領取招領郵件,得由領取人或郵局人員於領件收據上,抄錄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

紅色字體是針對第5項所增加的嗎?

紀XX
 
 
FROM 111.254.195.33    於 2012/5/27 下午 08:55:26

JOY大~
謝謝你~~那這樣說起來附表三就不會考嚕~已經省略了!是這樣嗎?

紀XX
 
 
FROM 122.123.100.178    於 2012/5/27 下午 08:21:19

第一百六十四條
依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之證件、物品如下:
一、收件人親自領取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如未攜帶印章者,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
二、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三、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四、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五、收件人或代領人領取招領之平常郵件,憑招領通知單領取,郵局於必要時,得請領取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領取招領郵件,得由領取人或郵局人員於領件收據上,抄錄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時,其應付或免付撤回費及已付資費之退回基準如附表(三)-1(略)、(三)-2(略)。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請由航空寄發者,國內依航空信函資費加付航空費,國際加付原寄局至投遞局之航空信函起重資費。申請以電話或傳真撤回,應加付電話或傳真費。
寄件人需要寄達局將處理情形由航郵或電話或傳真通知者,應另再加付航空費或電話或傳真費。
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
撤回費,由本公司定之。 

這樣才對下面po的有錯   附表3要看 曾經考過   自己去下載附表3吧

joy
 
 
FROM 175.180.186.67    於 2012/5/27 下午 06:44:00

 

 

 

郵務營業規章修改~有問題的地方  
FROM:114.35.205.1452012/05/27 08:03:03
 

 

剛剛看了首頁~有看到此訊息~因為我是考外勤的所以只提這兩條!

第一百六十四條
依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之證件、物品如下:
一、收件人親自領取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如未攜帶印章者,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
二、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三、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四、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五、收件人或代領人領取招領之平常郵件,憑招領通知單領取,郵局於必要時,得請領取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領 取招領郵件,得由領取人或郵局人員於領件收據上,抄錄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時,除快捷郵件及國際包裹外,其應付或免付撤回費及已付資費之退回基準如附表(三)-1(略)、(三)-2(略)。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請由航空寄發者,國內依航空信函資費加付航空費,國際加付原寄局至投遞局之航空信函起重資費。申請以電話或傳真撤回,應加付電話或傳真費。
寄件人需要寄達局將處理情形由航郵或電話或傳真通知者,應另再加付航空費或電話或傳真費。
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
撤回費,由本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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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該就差在這幾句吧

 

失神失意
 
 
FROM 114.35.205.145    於 2012/5/27 下午 05:02:27

我是今天上班時後忘記把課本帶去上班地方~~
我只希望能快些知道哪裡有改~幫一下麻!!

紀XX
 
 
FROM 114.40.227.93    於 2012/5/27 下午 03:11:26

這兩條都有改....自己好好看清楚.......不然你考試怎麼辦呢..........

其中一條是多出一些東西.....另一條就刪除一點點.........提示到這邊...自己找出來印象比較深刻...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