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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T5D28)二個問題請教

 
154-1
FROM 125.229.169.70   於 2012/3/14 下午 11:10:36

由於之前發文但一直未有回應,所以再po一次

希望老師能幫忙解答~~

 

關於法學緒論(T5D28),初版 此書二個問題請教

 

:::::;Q1,P.28

第39題,下列何者不得作為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人民義務 之法源?

(A)地方稅法通則 (B)管收條例 (C)行政執行法 (D)司法院會議規則

書籍上答案為(C)

但該答案是否錯誤,正確答案應為(D)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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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P.96

第1題,法律有規定攜帶凶器竊盜罪,依何種解釋方法,可將鹽酸、硫酸解釋為凶器?

(A)立法解釋 (B)歷史解釋 (C)體系解釋 (D)目的論解釋

答案為(D)

可否請老師解釋一下,為什麼此題選目的論解釋 呢?

 

謝謝!

 
 
FROM 220.133.13.244    於 2012/3/20 上午 10:01:27

 

 

TO154-1

FROM:法學緒論(T5D28)(未標明版次)

答覆:

一、關於P.28「實戰直觀」第39題,係摘錄自98年身心障礙四等之考題,惟答案應係(D)。而非書上所載之(C),此顯係當初編排誤植所致。感謝您及時指出本題的瑕疵。本社已於日前將其勘誤於「增補資料」中,煩請讀者自行上線參閱。

二、至於,P.96「實戰直觀」第1題,茲說明如下:

(一)首先,必須先了解「目的論解釋」的意涵。按所稱「目的論解釋」者,係指係從整體立法之客觀之意旨及目的以探討真正意含。亦是指以立法目的作爲根據來解釋法律規定。目的解釋的依據,即在於法律的目的。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

換言之,前揭粗體畫底線部分,即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的立法目的及意旨。而鹽酸、硫酸皆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物品,顯具有危險性。故將之解釋為「兇器」,符合前揭的立法目的。該解釋方式即屬「目的論解釋」。

(以上為鼎文文化集團老師群協助解答)

鼎文文化集團老師群
 
 
FROM 123.204.98.85    於 2012/3/15 下午 10:44:05

第39題,下列何者不得作為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人民義務 之法源?

(A)地方稅法通則 (B)管收條例 (C)行政執行法 (D)司法院會議規則

書籍上答案為(C)

但該答案是否錯誤,正確答案應為(D)呢?

這一題依照,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法學緒論

的解答應該是選(D)司法院會議規則,無誤。

第1題,法律有規定攜帶凶器竊盜罪,依何種解釋方法,可將鹽酸、硫酸解釋為凶器?

(A)立法解釋 (B)歷史解釋 (C)體系解釋 (D)目的論解釋

答案為(D)

可否請老師解釋一下,為什麼此題選目的論解釋 呢?

至於這一題以目的論解釋,說明如下:

攜帶鹽酸與硫酸不算凶器~是視行為人使用這些物品的目的~意即行為人之行為正當不正當~
傷害人就是不正當~就為凶器~但若只是清掃廁所~那就是正當~
簡單說~就是以行為目的

奧斯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