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 180.206.47.81
於 2012/1/5 下午 09:03:27
(A)民法第822條第1項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B)公同共有,係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民法第827條第1項)
共同部分,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民法第817條第2項)
(C)民法第800條第1項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
(D)民法第800條第2項
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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