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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之物 ? 法條呢 ?

 
PETER
FROM 58.114.73.60   於 2012/1/3 下午 09:40:55

 

10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五等考試
類 科:一般行政
科 目:法學大意
 
(B)
23.下列何者非屬法律上之物?
        (A)電力公司供應的電
        (B)瓶中所剩的一滴牛奶
        (C)氧氣桶內的氧氣
        (D)捐血中心提供血袋內的血液
 

用常識就可以判斷,
但法條呢 ?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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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定義首先要是人力所能支配,要件如下:
1須在人力所能及之範圍(意即須具有實際支配可能性):答案四種皆符合
2須為獨立之物,而非物之成分:答案四種皆符合
3需非人體本身:答案四種皆符合
4須能滿足人類經濟生活之需求:我分別探討四各答案
(1)電力公司供應的電:這能滿足人類在生活上動力的需求
(2)瓶中所剩的一滴牛奶:它是物理上的物,但是因為不能滿足人類經濟生活之所須,所以並非法律上之物。因為一滴水、一粒米、一滴牛奶不可能會讓任何人滿足。
(3)氧氣筒內的氧氣:可以提供急救用
(4)捐血中心提供血袋內的血液:提供醫院急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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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物,不僅具有自然屬性,並且具有法律屬性,具有以下特點:
  (一)須為有體物
  所謂有體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態,能夠為人的感官所感觸到。物的有體性,也是隨著人們對自然界的支配能力不斷擴張的。如電、聲、光、熱等自然力,原來人們不認為其是有體物,但在現代,其物質性則已為人們所承認。民法上的物須為有體物,只有物理學上的物質,才能為法律上的物。但在某些情況下,權利也可視為物。如以土地使用權抵押時,該土地使用權上的抵押權為物權。
 
  (二)須存在於人身之外
  現代民法上,人為權利主體,而不能為權利客體。因而人身不能為法律上的物。不僅人身不能為物,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在未與人身脫離前也不能為物。以人的器官為交易對象的,不能受法律保護,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三)須能為人力所實際控制和支配
  民法上的物是為主體所有的,可用於交換的物。若不能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也就不能為特定主體所有,從而也就不能用於交易。所以,雖為物理學上的物質,若不能為人力所實際控制和支配,也不為民法上的物。如電、熱、光、氣等,在人們不能支配前,不為物;而在人們能夠實際控制和支配後,則為物。因此,民法上的物的範圍隨著人類對自然界的支配能力的增強而不斷擴大。
 
  (四)須能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
  能夠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才是有用的,才可用於交易。若不能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則不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也就不為民法上的物。例如,普通的一粒糧並無用處,不為物;但若為一粒種子,就能滿足人們的特別需要,屬於物。如上引實例中,當事人以劉某的腎為交易對象,而在人身上的腎未脫離人身前不能為物,不能用於交易。因此,張某請求強制執行其與劉某的協議的要求不能滿足
 
 
FROM 58.114.73.60    於 2012/1/4 下午 01:34:11

 

最新考題,鼎文應該還沒出書,
PETER
 
 
FROM 220.133.13.244    於 2012/1/4 上午 09:05:10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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