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ETER
答覆:
要處理此題,首先必須先確定何謂「動產」,而所稱動產依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知,係指不動產以外之物。那麼甚麼又是不動產呢?依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合先敘明之。
1.煤礦公司在地上敷設的台車軌道:
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九十三號解釋文)
2.剛種植於農地上的橘子樹:
按果樹自種植時起,即為土地(不動產)之成分。是以,剛種植於農地上的橘子樹應為不動產,而非動產。
3.災區設置的貨櫃屋:
按貨櫃屋並非固定於土地而為土地上之定著物,故應屬動產。
4.有屋頂的違章建築:
按「不動產的要件須為定著物,且得遮風避雨,而達到經濟上之使用目的,違章建築雖無法辦理登記但若能符合以上之要件則仍為一不動產。」(最高法院六十三年第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是以,違章建築物於完成建築,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能遮風避雨時,即已成為民法第六十六條所稱之不動產,可以為交易之客體,並不因其為違章建築物而有不同。
希望以上之說明,能解開您對此題的疑惑。並衷心祝福您-金榜題名!
(以上為鼎文文化集團老師群協助解答)
這一題廖老師法緒有說過.....你上課不專心歐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