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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上內容有誤

 
FROM 59.115.155.36   於 2011/5/9 下午 04:17:30

鐵路特考員級,人事行政,中華民國憲法"第300頁,第47條-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不是6年,是4年。     謝謝。
 
 
FROM 59.115.154.186    於 2011/5/12 下午 08:35:34

謝謝你們:)因為以前沒碰過"憲法"這種東西,所以才有此誤會,真是抱歉!!
 
 
FROM 220.133.13.244    於 2011/5/10 下午 04:12:10

TO:張同學
FROM:鐵路特考中華民國憲法第300頁第47條相關問題
答覆:
您所指出的錯誤,恰巧是您學習上的盲點。
我們比較一下憲法本文第47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之規定:
1.憲法本文第47條(總統、副總統任期)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6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2.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47條之規定。(第6項)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透過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6項之規定,新的民意凍結了憲法本文第47條之適用,因此目前關於總統、副總統之任期,均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6項之規定,故其任期為4年。
請您多注意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之比較,並注意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後,憲法本文凍結或不再適用之情形,對於考試的準備較有幫助。
預祝您金榜題名。
(以上為鼎文文化集團老師群協助解答)
鼎文文化集團老師群
 
 
FROM 59.113.164.168    於 2011/5/10 下午 02:06:43

 哈哈  這種問題  只要發現過一次 

你往後再讀憲法時 就會注意 本文 跟 增憲條文了@_@

ice
 
 
FROM 111.254.212.122    於 2011/5/9 下午 07:39:53

基本概念:
 

憲法修改:我國憲法修改仿美國採「不變動本文,而追加條文之方式

憲法本文中的總統任期,的確是6年。

而增修條文中的總統任期,為4年。

所以書上並沒有錯誤,而是您沒把基本概念弄清楚。

GG
 
 
FROM 219.70.42.66    於 2011/5/9 下午 05:02:22

痴~~~~~~請讀熟再來說人家有誤=.=
憲法本文總統副總統是六年沒錯阿
增修條文才改成四年
OK?
魔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