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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模擬試題

 
林欣慧
FROM 59.104.163.2   於 2011/3/4 下午 02:35:56

您好:

請問商事法模擬試題(測驗題型),2010/12初版版本中,第74頁第170題題目為:

支票之發票地為臺北縣,付款地為澎湖縣,其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A) 三日 (B)七日 (C)十五日 (D)二個月。

==>書本答案為: (B)

依票據法第130之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1)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2)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3)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依題意,發票地為臺北縣;付款地為澎湖縣,屬不同一省(市)區內者,答案應為(C)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煩請確認答案是否錯誤,謝謝!




 
 
FROM 220.133.13.244    於 2011/3/8 下午 05:48:28

TO:林欣慧小姐
FROMND123商事法模擬試題(2010.12初版)P74170題。
答覆:
我們直接針對票據法第130條之規定來加以說明。
票據法第130條規定: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票據法自民國76629日之後,均無任何修正記錄。惟我國地方自治制度,由於地方制度法(民國88年首次制訂公布)之制訂,已經將省虛級化,且於民國991225日之後,地方制度形成五大直轄市之格局,故過去屬於臺灣省之台北縣,已經由準直轄市升格為新北市(直轄市),本條第130條所稱之省,乃指過去臺灣省下轄之縣(市);而市過去稱為院轄市,現則稱為直轄市,乃直轄於行政院之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故第170題答案,依據題目設計並無錯誤,省為臺灣省,而(市)則為直轄市;因此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同一區域內,付款提示期限,即為7日。
 
謝謝您的提問,祝福您金榜題名。
(以上為鼎文文化集團老師群協助解答)
鼎文客服中心
 
 
FROM 218.165.25.46    於 2011/3/5 上午 11:15:59

這題答案是正確的,這題要注意是五都未升格前的題目,現在五都已經升格,所以行政區域劃分有改變。
但題目是寫「台北縣」,而非「新北市」,所以答案沒錯

您會覺得答案有錯誤,是因為對「省(市)」的概念沒有了解清楚。

所謂的省(市),代表「省與直轄市」
五都未升格前,台、澎、金、馬地區中,行政區分為:台灣省、福建省、台北市、高雄市

澎湖縣與台北縣,都是屬於「台灣省」

但現在五都升格
目前的五大直轄市:
1台北市
2.新北市:原台北縣
3.台中市:原台中市+原台中縣
4.台南市:原台南市+原台南縣
5.高雄市:原高雄市+原高雄縣

所以目前行政區應為:台灣省、福建省、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台南市、新北市
台灣省:指五大直轄市之外的地區,例如屏東縣、嘉義...等等等
福建省:指 金門、馬祖

若題目改成支票之發票地為新北市.付款地為澎湖縣→這樣就是不同省(市)

 

ricky
 
 
FROM 112.104.87.177    於 2011/3/5 上午 12:00:59

依照題義:
支票之發票地為臺北縣,付款地為澎湖縣
因為臺北縣和澎湖縣皆屬於[臺灣省],因此應該屬於
(1)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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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票據法當時的背景,臺灣行政區可分為: 臺灣省和台北市及高雄市
票據法已經將近20年沒增修,你要站在未凍省前的角度看會 
更清楚~高雄市跟台北市是直轄市~而其他縣市則都是在舊  
省府管轄的縣市所以他們都在同一省(市)區.
 
所以此題答案是 (B) 應該是沒有錯的喔!

如果有錯的地方,也麻煩大家幫我指正.

考試加油囉,希望妳順利!!
補習班學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