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76.5.6(76)臺華典三字第92442號
一、 查休假係以按年計算為原則,故休假年資以計算至休假前一年年終(十二月)為止。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第二項(按:現為第八條,下同)規定:「因退休、退職或資遣再任及辭職再任年資未銜接,須服務滿一年後,始准將其再任前之任職年資併計休假。」各機關人事單位在執行上項規定時,宜以當事人前後各段年資相加後扣除不滿一年之月數為其休假年資,再依第八條(按:現為第七條)規定核給休假日數。
二、 約聘僱人員、臨時僱員(按月敘薪者)辭職轉任公務人員,同意從寬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規定.其原約聘僱年資得併計休假,惟年資未銜接者,須於轉任公務人員滿一年後,始准將其轉任前之約聘僱年資併計休假。
三、 曾任其他機關職務代理人或國中代理教師(經教育主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者),其後轉任公務人員年資未銜接者,同意從寬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一年後,始准將其轉任前之職務代理人年資併計休假。
四、 退伍軍官轉任公務人員時,如年資中斷者,同意從寬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一年後,始准其將其原任軍職年資併計休假,本部業以七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七六)台華典三字第九一九○七號書函規定在案。
以下是初任公務員休假年資說明~~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
參考網址:http://www.mocs.gov.tw/law/main_law_list.aspx?dep_name=法規司&ln_id=nam0410070131
第七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第八條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就以下列的例子說明:
如果某A是95年6月出任公職(而且服役2年),依據上述規定【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因此95沒有休假(因為是第一年)。
96年休假說明:因為某A服役期間總共2年,因此96年某A休假年資為2年7個月(包含95年6月至12月出任公務人員年資7個月),正常來說96年應該有7天的假,但是因為某A公務人員未連續服務滿一年(僅7個月),所以必須按在職月數比例給休假(95年某A公務人員在職7個月),所以96年的休假有僅有7* 7/12 = 4.5天。
至於97年因為某A休假年資有3年7個月(2年服兵役、1年7個月公務人員),依據上述第七及第八條規定: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所以97年某A會有14天的休假。
八十七年九月廿九日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0四一三九六號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已就該規定做出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行政院亦以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八七人政給字第二一0七五九號函規定自上開解釋之日(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及司機、技工、工友退休(職、伍)者,其在軍中服役年資均予採計為退休(伍、職)之年資。基上,該等人員之休假年資,亦應併計軍中服役年資。
銓敘部 76.5.6(76)臺華典三字第92442號
一、 查休假係以按年計算為原則,故休假年資以計算至休假前一年年終(十二月)為止。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第二項(按:現為第八條,下同)規定:「因退休、退職或資遣再任及辭職再任年資未銜接,須服務滿一年後,始准將其再任前之任職年資併計休假。」各機關人事單位在執行上項規定時,宜以當事人前後各段年資相加後扣除不滿一年之月數為其休假年資,再依第八條(按:現為第七條)規定核給休假日數。
二、 約聘僱人員、臨時僱員(按月敘薪者)辭職轉任公務人員,同意從寬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規定.其原約聘僱年資得併計休假,惟年資未銜接者,須於轉任公務人員滿一年後,始准將其轉任前之約聘僱年資併計休假。
三、 曾任其他機關職務代理人或國中代理教師(經教育主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者),其後轉任公務人員年資未銜接者,同意從寬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一年後,始准將其轉任前之職務代理人年資併計休假。
四、 退伍軍官轉任公務人員時,如年資中斷者,同意從寬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一年後,始准其將其原任軍職年資併計休假,本部業以七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七六)台華典三字第九一九○七號書函規定在案。